國民黨立委慨嘆
有權讓黃上台卻無權讓他下台
民進黨立院黨團則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刪除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的條文,主張回歸政治任命,避免檢察總長有權無責。
民進黨團希望儘快進入程序委員會排定審查,並呼籲朝野立委共同支持,可以在本會期內儘速通過。
民進黨團提修法
刪除總統提名、立院同意之條文
國民黨團書記長林德福回應說,黃世銘沒妥善處理相關議題,引發朝野立委的反彈,「大家都對黃世銘有一些意見」,但特偵組與檢察總長制度不能因人設事,相關修法可再研究。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吳宜臻表示,黃世銘受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保障任期,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只要沒有被撤職或免職,根本拿他沒轍,顯見針對不適任檢察官,我國缺乏退場機制。
吳宜臻認為,檢察總長沒有任期保障的必要,應該修法取消這項規定,讓檢察總長回歸特任職,只要做不好就必須下台。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也說,現行憲政體制混亂,檢察總長的去留可透過法官法及監察院這兩條路,但縱使黃世銘被檢評會認定違法或被監院彈劾,這些都不具強制力,黃只要堅持任期受保障的法律規定,就可繼續擔任檢察總長。
高志鵬批說,這是非常不合理的規定,應修法讓檢察總長回歸特任職,只要做不好、有爭議,就像前法務部長曾勇夫一樣,被行政院長江宜樺約談後「知所進退」。
廖正井則說,我國法律「總是規定半套」,行政院長不需要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立法院卻可以對其提出不信任案,但檢察總長需經立院行使同意權,倘若檢察總長失職,立院卻沒有罷免權,形成「有權讓檢察總長上台,卻沒權讓他下台」的窘境。
廖正井認為,不需要取消立委的同意權,但檢察總長若經立院二分之一以上表決認定其不適任,就應該撤銷其職務;且若總長被起訴,就該被調職或停職,不能讓檢察總長享受任期的保障,如今朝野都希望黃世銘下台,卻被法律限制住,他將與其他立委研究,制定出合理的檢察總長退場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