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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科:本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行使債券贖回權暨終止櫃檯買賣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11.11 00:00
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2/11/112.公司名稱:雷科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本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行使債券贖回權暨終止櫃檯買賣。8.因應措施: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一、依據本公司發行及轉換辦法第19條規定,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後翌日(民國100年6月26日)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民國105年4月15日)止,本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10%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前述第九條之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債券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贖回價格訂為本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公司執行收回請求,應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債。二、債券收回期間:自民國102年11月30日至102年12月29日止。1.債券收回基準日:民國102年12月29日。2.終止上櫃買賣日: 民國10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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