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43款1.事實發生日:102/11/112.捐贈緣由:捐贈財團法人金鼎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富喬文化藝術基金會推廣文化教育及辦理藝術活動。3.捐贈金額:財團法人金鼎文教基金會新台幣150,000元、財團法人富喬文化藝術基金會新台幣850,000元。4.受贈對象:財團法人金鼎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富喬文化藝術基金會。5.與公司關係:本公司董事長與財團法人金鼎文教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富喬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董事長為二親等之關係。6.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姓名及簡歷:不適用。7.前揭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不適用。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