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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嶼核廢回饋金運用不當 監院糾正3單位

自由時報/ 2013.11.10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李欣芳、王孟倫、黃明堂/綜合報導〕對於蘭嶼鄉公所近十年來的低放射性廢棄物回饋金僅一%用在公共建設,其他多是消費福利支出,且鄉公所執行回饋金,是按人頭方式發放現金補助或津貼,已悖離台電回饋原旨,監察院通過監委李炳南、程仁宏提案,糾正蘭嶼鄉公所、經濟部、台電公司。

按人頭發放 悖離台電回饋原旨

監察院糾正案文指出,蘭嶼鄉公所對低放射性廢棄物回饋金及貯存場土地租用配套回饋金運用不當,經濟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及台電公司對鄉公所督考,流於形式,有重大疏失。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在九十一年到一百年,每年撥付蘭嶼鄉公所低放射性廢棄物回饋金一千九百五十餘萬元,蘭嶼鄉代表會通過的用途,除行政業務費外,是以補助該鄉各部落居民福利業務為主,計一億一千七百萬元,佔五十九.二四%,用在辦理地方公共建設,僅二百萬元,佔一.○一%。

監委李炳南、程仁宏說,至於蘭嶼鄉公所第一到第三租期土地租用配套回饋金計八.八億元,是按人頭發放現金補助(每人六萬三千元到九萬二千元)或津貼給蘭嶼鄉雅美族人及其眷屬或居民,截至一○一年年底止,發放金額達七億九千一百八十三萬餘元,佔實際支用經費的九十九.四九%。

監委認為,蘭嶼貯存場土地租用配套回饋金,執行項目主要是嬰幼兒營養補助、學生獎助學金、居民生活津貼及敬老慰問金等四類,與台電提出的「蘭嶼鄉就業、教育、衛生、醫療、環境改善輔導計畫」內容,有很大落差,且台電至今沒有建立土地租用配套回饋金的督考機制,對該公所的查核草率了事。

蘭嶼鄉長︰遷走核廢料 就沒問題

台電主管昨天表示,回饋金的使用是由蘭嶼鄉公所編入年度預算,過去一直未干預,回饋金執行方式,例如以個人為發放對象,都尊重鄉公所。

蘭嶼鄉長江多利不平地指出:「把核廢料遷出蘭嶼,就沒有回饋金比例運用的問題了!」

江多利說,台電撥回饋金給蘭嶼鄉公所,並沒有明確指定用途,只要鄉公所呈報計畫即可,不知道怎會衍生出比例問題,還遭到監察院糾正。

蘭嶼鄉代會主席曾加油表示,以鄉民立場而言,回饋金當然愈多愈好,對監察院糾正鄉公所等單位,他不予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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