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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名電子票證 遺失風險縮短

中央社/ 2013.11.09 00:00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9日電)金管會表示,記名式電子票證如果掛失後承擔被冒用的風險,從原本的24小時縮短為12小時,相關的規定將在12個月初生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了保障電子票證持卡人的權益,修正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預計12月初生效。

金管會表示,無記名式的電子票證雖然不能夠掛失止付,但為了周延記名式電子票證持卡人的權益保障,金管會修正,記名式電子票證持卡人非線上即時交易掛失後風險承擔上限,由原24小時調整為12小時。

金管會表示,電子票證是加速通關達到快速付款的目的,大多是以非線上即時交易型態,但記名式電子票證也常發生遺失、被竊等情事,記名式電子票證掛失後,發行機構要有相當時間通知提供非線上交易的特約機構拒絕該電子票證交易。

金管會就技術面、發行機構與持卡人風險承擔責任對等平衡,並為提供電子票證競爭者一個公平競爭環境,因此將記名式電子票證持卡人非線上即時交易掛失後風險承擔上限,由原24小時調整為1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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