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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人頭發放回饋金 糾正蘭嶼鄉

中央社/ 2013.11.09 00:00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9日電)監委程仁宏說,蘭嶼鄉公所執行蘭嶼貯存場土地租用配套回饋金,是按人頭方式發放現金補助或津貼,悖離台電回饋的原意旨。

監察院已通過監委李炳南、程仁宏提案,糾正蘭嶼鄉公所、經濟部、台電公司。

監察院今天公布糾正案內容指出,蘭嶼鄉公所對低放射性廢棄物回饋金及蘭嶼貯存場土地租用配套回饋金運用不當,經濟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及台電公司對鄉公所督考,流於形式,有重大疏失。

監委們指出,蘭嶼鄉公所執行蘭嶼貯存場土地租用配套回饋金,是按人頭方式發放現金補助或津貼,悖離台電公司回饋的原意旨。

李炳南、程仁宏說,蘭嶼鄉公所第1至第3租期土地租用配套回饋金計新台幣8.8億元,是按人頭方式發放現金補助(每人發放6萬3000元至9萬2000元)或津貼蘭嶼鄉雅美族人及其眷屬或居民,截至101年底止,發放金額達7億9183萬餘元,占實際支用經費的99.49%。

監委說,蘭嶼貯存場土地租用配套回饋金,執行項目主要是嬰幼兒營養補助、學生獎助學金、居民生活津貼及敬老慰問金等4類,沒有公共建設、輔導就業轉業及美化、綠化社區環境等支出。

監委們認為,這顯然跟台電公司提出的「蘭嶼鄉就業、教育、衛生、醫療、環境改善輔導計畫」內容,有很大落差,悖離台電公司回饋之原意旨。

監委們說,台電公司至今沒有建立土地租用配套回饋金的督考機制,無法落實考核蘭嶼鄉公所執行成效,而且對該公所查核草率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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