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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嶼回饋金用公建僅1% 違規

中央社/ 2013.11.09 00:00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9日電)監委程仁宏今天說,蘭嶼鄉公所近10年,低放射性廢棄物回饋金僅1%用在公共建設,其他幾乎都是消費福利支出,有違規定。

監察院已通過監委李炳南、程仁宏提案,糾正蘭嶼鄉公所、經濟部、台電公司。

監察院今天公布糾正案內容指出,蘭嶼鄉公所對低放射性廢棄物回饋金及蘭嶼貯存場土地租用配套回饋金運用不當,經濟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及台電公司對鄉公所督考,流於形式,有重大疏失。

監委指出,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民國91至100年,每年撥付蘭嶼鄉公所低放射性廢棄物回饋金新台幣1950餘萬元。

監委們說,蘭嶼鄉代表會審議通過的91至101年度回饋金計畫用途,執行項目除行政業務費外,是以補助該鄉6個社區發展協會辦理各該部落居民福利業務為主,計1億1700萬元,占59.24%。

另外,用在辦理體育文康、急難救助及人才培育,或補助學校、醫療單位及民間團體,計7601萬餘元,占38.49%;至於用在辦理地方公共建設,僅「蘭嶼鄉基層零星工程建設」1項,經費200萬元,占1.01%;而且沒有節能減碳措施補助。

監委說,回饋金用在蘭嶼鄉公共建設的比例僅約1%,其他幾乎全數用於消費性、福利性的經常支出,違反回饋要點規定,有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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