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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益鼎: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公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11.08 00:00
第二條 第22款1.事實發生日:102/11/08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 Finance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本公司直接持股100%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465577(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367438(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367438(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0(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充實中期營運資金之需求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640738(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81898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銀行借款清償結束(2)日期:銀行借款清償結束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775962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114128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71.79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22.4210.其他應敘明事項:對關係企業背書保證累計額度已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50%之限制,原因係因本次辦理聯貸案以致原有額度與新額度需同時存在,將配合銀行作業陸續轉換,計劃於近期消除背書保證額度超限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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