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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原民參政權 內政部提修法

中央商情網/ 2013.11.07 00:00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7日電)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直轄市原民區實施自治的法源及配套規定,以保障原住民參政權利。

內政部表示,民國99年12月25日縣市改制直轄市後,原屬山地鄉的台北縣(新北市)烏來鄉、台中縣(台中市)和平鄉、高雄縣(高雄市)茂林鄉、桃源鄉及那瑪夏鄉改制為區,依法不再實施自治。

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及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原住民族政治參與,內政部多次會商相關部會及各直轄市政府,在今天下午召開的部務會報,通過修正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

內政部這次修法,將讓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及將於103年隨桃園縣改制直轄市,而改制為區的復興鄉,具有實施自治的法源依據,以辦理區長及區民代表選舉,並享有相關地方自治權限。

此外,為建立廉能政府,以及民眾對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及村里長執行公權力的信賴,這次修正案也對地方民選公職人員的停、解職規定進行檢討,未來對因案被判決有罪的地方行政首長及村里長,經依法予以停職後,如參與補選並再度當選者,將繼續予以停職。

有鑑於以往地方制度法對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及村里長,有關停職、辭職、去職、死亡時的代理人派任資格,並沒有明確規範,導致常有產生恣意指定親屬代理職務的情形,甚至還有派任原鄉鎮市長仍在就讀研究所的兒女代理。內政部表示,為避免流弊持續發生,這次修正草案也增訂,遇有出缺代理情形時,應就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相當職務的現職人員予以派任的規定。

內政部表示,這次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的修正,將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10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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