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壇上曾發生鄉鎮長因涉及貪污,一審判決有罪遭到停職,但當事人隨即辭職參加補選並且又當選,還是繼續擔任鄉鎮市長的怪異現象。
內政部今日部務會報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只要修正草案通過行政院審查以及立法院審議,將來被依法停職者,即使參與補選再度當選,仍將繼續予以停職。
內政部表示,這是為了要建立廉能政府,以及不負民眾對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及村(里)長執行公權力的信賴,所做的法條修正。
此外,有鑑於以往地方制度法對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及村(里)長在停職、辭職、去職、死亡時,對於代理人的派任資格並無明確規範,衍生出恣意指定具有親屬關係的人員代理職務等情形,為避免類似的弊端一再發生,內政部在這次的修正草案中,也增訂遇有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及村(里)長出缺代理時,各權責機關應就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相當職務的現職人員予以派任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