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民事判決書指出,就讀國中的李姓學生去年10月間在學校教室內,與同班同學吵架,互相丟擲直笛清潔棒,不慎丟到一旁的蕭姓女學生的右眼,受傷送醫。
經診斷,蕭姓女學生的右眼受視網膜裂孔、出血等傷害,經3次手術後,醫院診斷為視網膜當時穩定,但須終身追蹤。
受害的蕭姓學生家長向李姓學生及父母等3人提出民事連帶賠償告訴,要求賠償醫療費用及精神撫慰金等共335萬元。
台中地院審酌,李姓學生為中小學生,應知丟擲硬物可能造成旁人傷害,而為人父母在生活教育的監督及教養上有所疏失,而受害蕭姓學生的視力已恢復,但須追蹤,判賠55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