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積率是指一塊土地可承載的建築面積,容積率愈高,代表土地可興建的樓層數、樓地板面積愈高。內政部營建署表示,因為都市計畫於法定容積以外增加之容積種類繁多,雖個別增加容積皆訂有上限,然卻無總量累計上限之規定,致總容積有失控及影響環境品質之情形。
營建署為建立都市計畫容積總量管控機制,回歸都市計畫體系管理,增訂都市計畫法定容積放寬建築容積額度之總量累計上限。本次修正重點為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法定容積為建築基地1.5倍,以外之地區法定容積為建築基地1.2倍之。至於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建築、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海砂屋)及放射性污染建築物(輻射屋)之拆除重建,維持現行法令規定辦理,也就是不得超過法定容積30%。
營建署表示,本次修正草案,原訂於今年7月1日施行,惟考量修正條文之施行期程予以緩衝2年,故修正自104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