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女疏遠 男縱火殺人判無期

中央社/
12 年前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6日電)李姓男子認為自己對邱姓女子付出許多,對方卻有意疏遠,心生不滿縱火燒傷女方同居人再刺死女方。法院判無期徒刑定讞。

根據判決書,年約50歲的屏東縣李姓男子在小吃部認識邱姓女子,自認付出甚多,發現女方有意疏遠後心有不甘,於民國100年11、12月兩度前往邱女在屏東縣萬巒鄉的住處縱火,燒傷邱女同居人。

不僅如此,李男去年飲酒後,又為感情糾紛再與邱女爭吵,一氣之下持水果刀猛刺邱女胸部數刀,邱女傷重不治。

李男供稱,他和邱女交往4、5年,每月固定給對方生活費,對方也答應要搬離與另名男子的住處,後來他未給女方生活費後,對方卻有意疏離,他心裡不平衡。

縱火部分,最高法院維持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定,依殺人未遂等罪判處李男應執行9年6月徒刑;殺人部分,最高法院在另案維持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定,依殺人罪判處李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兩案均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