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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德簽移交受刑人執行刑罰協議

中央社/ 2013.11.06 00:00
(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6日電)外交部今天表示,中華民國與德國「關於移交受刑人及合作執行刑罰協議」已完成簽署,將在兩國相互書面通知後30天正式生效。

外交部表示,「關於移交受刑人及合作執行刑罰協議」分別在10月23日在柏林及11月6日在台北,由兩國派駐代表完成異地簽署,協議是依據今年7月23日施行的「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擬訂的雙邊司法行政合作協議。

外交部指出,協議旨在以平等互惠原則,在雙方相關的法律規範基礎上,符合受刑人的意願,以人道、安全、快速、簡便的合作方式,使受刑人能返回本國服刑,達成刑罰教化的目的。

外交部說,協議是中華民國與歐洲國家就移交受刑人合作的首例,將可解決德國在華服刑人遣返德國,以及在德國的台灣受刑人接返回國的問題。

外交部表示,隨著跨境犯罪日增,卻又因語言隔閡、文化差異及在海外服刑致親友探視不易等因素,矯治效果有限,移交受刑人返回其本國執行,成為國際趨勢。

為彰顯人道精神,提高犯罪矯治的效果,促進國際合作,外交部表示,外交部將繼續配合主管機關法務部,在尊重當事人意願及符合移交國與中華民國法律的條件下,致力推動相關合作業務,使受到判刑及監禁的人,得以在本國繼續服刑,實現社會正義與人道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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