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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電廠訴願 公平會重新處罰 總金額略降至60.5億

NOWnews/ 2013.11.05 00:00
記者曹逸雯/台北報導由於行政院訴願會撤銷公平交易委員會對9家民營電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的63.2億元罰鍰,公平會今(5)日召開委員會議決議,維持原處分罰鍰金額,但在考量分段斟酌新舊罰鍰額度,以及公平會處分後民營電廠已與台電公司換文修約,因而將9家業者的罰鍰金額各減少3,000萬元,合計罰鍰金額略減為60.5億元。

公平會在今年3月13日以9家民營電廠聯合拒絕調整與台電公司的購售電費率,違反公平交易法為由,對9家電廠合計共罰63.2億元天價罰鍰,創下史上新高紀錄。

9家民營電廠因不服公平會處分,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行政院9月12日作出訴願決定,雖認同聯合行為的裁處,但卻對鍰部分予以撤銷,除質疑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2項暨「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辦法」,是否兼具剝奪不法利得性質,還是僅提高罰鍰上限的規定,加上民營電廠違法期間跨越新舊法,以及是否考量公平會處分後,所有民營電廠已與台電公司換文修約等問題。

公平會副主委孫立群表示,針對行政院質疑部分,除召開學者專家座談會釐清,也蒐集相關實務見解,依據立法理由,是考量獨占事業濫用市場力量行為與聯合行為,對於市場競爭秩序影響甚大,經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以嚴懲違法行為,進而達到遏止違法效果,其本質確實是提高罰鍰,但不限於剝奪不法利得的本旨。

對於9家民營電廠聯合行為違法期間跨越公平交易法新舊法期間的法律適用問題,孫立群指出,依最高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及法務部函釋等見解,也都認為聯合行為屬繼續性行為,且持續至新法期間者,則應全部適用新法。

至於各民營電廠的可責性是否相同問題,公平會也計算各民營電廠在4年違法期間銷售金額的百分之三十,即各家民營電廠可處罰鍰的「基本數額」總計1,380億元,縱使依民營電廠訴求,僅設算公平交易法100年11月25日修法的「新法期間之基本數額」,也高達311億元,均遠高於各民營電廠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的法定罰鍰上限,總計122億元。

公平會最後依相關法理、原則、公平交易法及情節重大案件之罰鍰計算辦法等規定,仍維持原處分罰鍰金額,但對於行政院訴願決定質疑是否分段斟酌新舊法罰鍰額度,以及考量公平會處分後,所有民營電廠已與台電換文修約等情狀,各酌減3,000萬罰鍰,總計併處9家民營電廠60億5,000萬元罰鍰。

9家民營電廠的罰鍰金額分別為麥寮18億2,000萬元、和平13億2,000萬元、長生6億1,000萬元、新桃5億5,000萬元、森霸5億元、星能4億元、國光3億8,000萬元、嘉惠3億7,000萬元、星元1億元,總計處60億5,0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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