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自稱在多家公司擔任法律顧問的黃姓男子,民國99年2月11日行經台北市西門電影主題公園,因有路段崎嶇不平,導致他踢到水泥板間隙處時,瞬間向前俯衝跌倒,頭臉部撞擊地面。
黃男主張,他左右兩膝蓋關節及手掌關節、左肩部等處挫傷,鼻骨骨折斷裂,大量出血,兩膝蓋也嚴重挫傷,引起坐骨神經痛、行坐困難等,請求管理維護機關台北市文化局賠償醫療費、工作損失及慰撫金共1900多萬元。
台北市文化局認為,經查訪附近里民、里長、轄區派出所,均無與本件相關的訊息,負責公園的保全公司也指事發當天沒有接獲緊急通報事件,警察局也無黃男的備案紀錄,全案沒有直接證據顯示黃男確實是在台北市西門電影主題公園受傷。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黃男未能證明傷勢是因公園設置有欠缺所致,駁回黃男之訴。
但高院審理認為,公園內設置有所欠缺與黃男跌倒受傷有因果關係,判決台北市文化局賠償35萬多元,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