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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味鄉:針對新北市衛生局裁罰及彰化地檢署起訴,評估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響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11.05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42款1.事實發生日:102/11/052.公司名稱: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新北市衛生局認定本公司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處罰鍰新台幣800萬元,並下架回收標示不實之油品。(2)新北市衛生局依據衛生福利部函,認定本公司油品有摻偽假冒之情事,依本公司100及101年財務所載所得淨利、102年以101年所得淨利六分之五估算所得利益,處罰並追繳不法利得新台幣4億6000萬元。(3)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因本公司及董事長陳文南等6人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刑法詐欺取財罪嫌而諭知起訴,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3億50萬8378元。6.因應措施:(1)本公司統計自102年10月25日至102年10月31日止,已回收標示不實之油品共約473公噸,金額約為新台幣35,786仟元,本公司所提撥新台幣5000萬元之退貨保證金,經評估足以支應陸續回收之油品款項。(2)本公司102年10月及9月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單家)自結營收分別為新台幣101,217仟元及新台幣149,031仟元,合併營收將於10日以前公告上傳。(3)因彰化地檢署為扣押本公司五股土地及建物暨芳苑土地及建物,且礙於衛生局新台幣4.6億罰緩及彰化地檢署新台幣3億50萬8378元之起訴一案,銀行已暫時收回本公司融資額度。惟經本公司評估未來三個月之現金收支,尚無營運資金短絀之疑慮,本公司亦積極與銀行團協商,盼可繼續動用可用融資額度或展延即將到期之銀行借款,以舒緩資金壓力。(4)新北市衛生局之裁罰,該處分明顯違反比例原則及相關法律規定,且所得利益計算恐有誤,本公司將據理力爭,循求法律途徑救濟,於限期內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以維本公司權益。(5)彰化地檢署之起訴書所載「犯罪所得3億50萬8378元」並未考慮營運成本,與事實有所出入,況且本案係單純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或是同時觸犯刑法詐欺取財罪嫌,尚有爭議,本公司已委託律師辦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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