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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縣環保局落實環評 強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擔負權責

台灣好新聞/ 2013.11.01 00:00
記者黃駿騏/桃園報導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為落實環境影響評估法之執行,強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未來將遵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作業程序,要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起自評和確認之權責,避免類似「悠活案」衍生權責不清情形,損及政府形象和投資者權益。

環保局1日邀集縣府相關單位舉辦說明會,要求各開發單位針對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填寫「開發單位自評表」及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再送環保局協助認定。

環保局指出,墾丁遊樂區「悠活案」發生後,經檢討,起因於開發案的開發單位直接函詢環保主管機關,導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知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最後不僅演變中央及地方政府對立,業者也可能因此而提出國家賠償及行政訴訟等情形,變成三輸局面。

環保局表示,目前受理認定是否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有2種方式,一為開發單位提送相關資料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函轉評主管之環保機關。其二為,開發單位直接函詢環評主管機關。後者,很容易造成類似「悠活案」的爭議。

為強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主管權責之瞭解,環保局邀請府內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說明會,會議中除討論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認定;亦針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2年9月12日新修訂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進行說明。讓政府部門建立一致性之認定標準,且落實環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也讓申請民眾及開發單位有所依循。

環保局長陳世偉指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近年來對於環境影響評估修法動作頻繁,目的除建立更為廣泛與開放的公民參與程序,並強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環保局要求縣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由研商與交流,共同為未來桃園升格直轄市後,致力於維持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平衡,以打造共生共榮及永續發展居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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