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慈院器官移植中心李明哲主任表示,器官捐贈可分為可分活體捐贈和死者捐贈。民國91年公布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後,活體捐贈是指法律規定之身體健康的成年人,可將一顆腎臟或部份肝臟,捐給血型相合之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且手術成功率較高。然而,因捐贈者具相當危險性,故捐贈的過程需經過審慎的專業評估。
至於死者捐贈,則泛指腦死病人。一般來說,只要符合腦死條件且器官功能正常、無惡性腫瘤病史、無愛滋病、無明顯敗血症、無感染性疾病等條件,且年紀滿足月,就有器官捐贈的資格。
根據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的統計,每年都有超過6千人得靠器官移植來延續生命,加上數以萬計的洗腎人口,對應每年僅百來人的捐贈者及其捐贈器官,仍有懸殊差距。因此,政府應加強宣導器官捐贈的重要性,讓更多腦死家屬能化小愛為大愛,讓有限生命能無限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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