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10月26日凌晨2時13分,當時就讀大二的陳女坐在蔡某機車後座,沿北市南京東路5段行駛,遇紅燈時違規左轉,撞到超速行駛的小客車,害陳女摔倒在地,左腳踝、左膝後十字韌帶等多處骨折及左眉撕裂傷,事後陳女與小客車車主陳姓男子以23萬元和解,但堅持對蔡某索賠。
蔡某反指,車禍當時,因陳女跟他聊天讓他分心,也沒有抱緊他,陳女才會摔出,陳女後來在網路PO文「可以和相愛的人在一起,給他一個機會,不要葬送掉他的大好前程,何樂而不為」,可見已拋棄提告權利;不過陳女堅持只對刑事部分撤告,未放棄民事求償。
合議庭認為,車禍造成陳女勞動力減損超過一半,根據北市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的意見書,蔡某闖紅燈應負7成肇事責任,其餘3成應由陳姓小客車主負責,另外,蔡某還應賠40萬元精神慰撫金,合計應賠244萬6690元,扣掉陳女已領的35萬元強制汽車責任險,蔡某實際應賠209萬6690元。蔡某昨晚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再說。
陳女的媽媽表示,愛跳舞的女兒曾是學校的啦啦隊長,舞蹈是女兒的第二個生命,出事後女兒獨自承受失去跳舞舞台後的痛,在父母面前故作堅強,現從事跟舞蹈無關的工作,每次看到女兒就格外心痛,但又能怎樣?最高法院都判這樣了,不接受行嗎?更氣的是,女兒在2人分手後還被恐嚇,才提出民事求償要給對方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