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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外籍看護逃3月可補

中央社/ 2013.10.30 00:00
(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30日電)立法院社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外籍家庭看護工逃逸後,遞補等待期從6個月縮短到3個月。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外國人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初審通過條文也明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原因,並有外國人在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3個月仍未查獲者,或外國人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等情事,也可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楊玉欣在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時說,外籍看護逃逸後,不是歸責雇主,遞補等待期卻像是懲罰雇主。對失能家庭而言,沒人幫忙餵食照護者等問題,連1天都無法等待;但還是要妥協,可接受調整為3個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副局長廖為仁受訪表示,修法通過後,如果外籍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等待期縮短到3個月,或是看護與雇主相處有問題,雙方合意轉換雇主也可申請遞補,約需3個月時間,要是等待期太短或取消,擔心會產生雇主直接讓外勞逃逸的道德風險。

他說,考量雇主需求,製造業、營造業、漁船船員、機構看護工、家庭幫傭等外勞,如果行蹤不明滿6個月後未查獲,雇主就可申請遞補,現行是要等到尋獲、查獲後才可。

社環委員會也初審通過,受聘僱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天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情事,雇主應於3天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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