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今天公布的不起訴書指出,徐懷鈺在民國99年底控告吳祖望冒用她名義,盜蓋「徐懷鈺」印章,於100年1月20日撰寫內容為「表明與享鴻公司經紀關係終止一事」的存證信函,並寄給享鴻公司及謝震武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嘉翎。
徐懷鈺又指控,吳祖望在去年6月間,偽造龍縯公司與大陸上海索爾比公司簽約,虛構她的「演出合約」,導致她因違約遭台北地院判應給付龍縯公司新台幣200萬元。檢方調查合約為真,且查無吳男犯罪實證,不起訴處分。
吳男因此反告徐懷鈺誣告,檢方偵查後,認定徐懷鈺提告並非全然無據,認定她無誣告犯意,今天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