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電:公告本公司公開收購啟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公開收購條件均已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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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年前
第二條 第38款1.事實發生日:10210302.發生緣由:公開收購啟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代號3610,以下稱「啟耀光電」)普通股,所有公開收購條件均已成就(說明如下),爰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公告。(1)公開收購啟耀光電普通股股份,截至民國102年10月29日累計應賣股數達 104,821,149 股,已超過預定之最低收購數量100,000,000股;(2)公開收購人於102年10月30日收悉公平交易委員會102年10月29日公製字第1021360766號函,表示本公司與啟耀光電之結合得免予申報(亦即不禁止本公司與啟耀光電結合)。3.因應措施:爰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本公開收購尚未截止,本公司將持續公開收購啟耀光電之普通股至民國102年11月18日下午3點30分,請欲參與應賣之啟耀光電股東儘速洽往來券商之原開戶分公司辦理應賣手續。惟若全部應賣之股份數量超過預定最高收購數量160,000,000股,本公司將依同一比例向所有應賣人收購,計算方式詳參公開收購說明書。本件公開收購之相關資訊及公開收購說明書可至各證券商洽詢,或於受委任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網站(http://www.kgieworld.com.tw)或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mops.twse.com.tw/index.htm)下載。4.其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規定事項:(1)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4項但書規定,應賣人於本公告刊登後,除有該項規定之情事外,不得撤銷其應賣。(2)應賣股數已超過最低收購數量,如無因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式或強制執行程式,或出現其他轉讓之限制,使已應賣股份視為自始未提出應賣,且無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停止公開收購之情事,本次公開收購將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後5個營業日內(含第5個營業日)辦理應賣有價證券交割及收購對價支付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