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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普高: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相關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10.30 00:00
第二條 第20款1.契約種類:期貨契約2.事實發生日:102/10/293.契約金額:未平倉契約金額:美金 1,440,750元。一年內累積處分交易之金額:美金 3,926,088元。4.支付保證金或權利金金額:美金128,000元。5.處理程式所訂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避險性交易:個別契約損失金額達該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四十、全部契約損失金額達契約總額之百分之四十。6.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原因:以避險為目的7.被避險項目:原料8.被避險項目部位之金額:美金 1,440,750元。9.被避險項目之損益狀況:不適用10.依公平價值評估(含已實現及未實現)之損益金額:不適用11.損失發生原因及對公司之影響:不適用12.契約期間:102/09/16~103/01/2313.限制條款:不適用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不適用15.其他敘明事項:一年內累積取得期貨交易之金額,達實收資本額20%以上,依規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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