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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門害機車騎士受傷 男判賠

中央社/ 2013.10.29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9日電)吳姓男子未注意後方車輛即逕自開駕駛座車門,害李姓機車騎士緊急煞車後與其他車輛擦撞受傷。台灣高等法院判吳男賠償。

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吳姓男子被控於民國100年9月30日上午,開車停放在新北市鶯歌區某路邊時,未注意後方有無來往車輛,就逕自打開駕駛座車門。

後方的李姓機車騎士見狀,緊急煞車後,與另一台車輛擦撞,因此受有挫傷、骨折等傷害。李姓機車騎士因此提起訴訟,請求吳男賠償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

吳男於法院審理時稱,車禍是因李姓機車騎士被後方車輛追撞所致,他並無過失。

新北地方法院調查認為,當時騎機車的李姓男子沒有無故突然煞車並往左偏移的道理,若非吳男有貿然開啟駕駛座車門的舉動,應不會導致李男為閃避而緊急煞車、向左偏移,認定吳男有過失,扣除強制責任險理賠後,判決吳男賠償新台幣19萬多元。吳男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認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駕駛人應注意其他車輛,禮讓先行,吳男疏未注意後方有無直行車行駛而來,有過失,審理後駁回他的上訴,全案確定。

刑事部分,吳男已被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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