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瞥見翰林版國中社會一上有關原住民族歷史文化的介紹,發現有不少值得商榷之處,其中最令人擔憂的問題是:原住民「族」不見了!
該書對於台灣原住民族的稱謂,一律使用「原住民」,而非「原住民族」,少了個「族」字。尤其該章節小幫手欄位還附上了「不同時期對原住民」的稱呼,從生番、高砂族、高山族、山地同胞,一直介紹到「民國83年修憲後,始稱為『原住民』」。
編撰者似乎忘了一些重要史實或典章制度:第一,民國83年修憲時,「原住民」一詞確實取代原有「山地同胞」。但是到了民國86年再次修憲,則改使用具有民族集體地位意涵的「原住民族」一詞指涉該族群全體,自此該詞成為我國法律正式用語。
第二,民國94年通過的《原住民族基本法》,早就精確定義這兩個名詞:「原住民族」指的是「既存於台灣而為國家管轄內之傳統民族,包括阿美族、泰雅族…」,「原住民」則指涉「原住民族之個人」。
第三,中央政府該族群事務主管機關,現在是「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教科書編審的教育部,設有「原住民族與少數族群教育科」。國家考試制度用的也是「公務人員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原住民族行政」、「台灣原住民族史」等名稱。可見在這些國家典章制度中,當指涉該族群全體時,「族」這個字並沒有被落下。
第四,根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社會學習領域」文件顯示,該章節係對應於課綱中七年級基本內容「史前文化與原住民族」此單元,課綱用語也是「原住民族」而非「原住民」(不過課綱文件其它許多部分提及該族群集體時,仍有只用「原住民」的狀況)。
總之,當指涉該族群民族集體時,原則上應使用「原住民族」,指涉該族群個別成員時,才使用「原住民」稱呼之,這已是我國法律用語。該書編撰者一律使用「原住民」而漏了「族」字,不知是對歷史研究不夠透徹?抑或對國家既有法律用語不夠熟悉?還是另有其學術或價值判斷?
或謂少一個「族」字有差那麼多嗎?編撰團隊不乏歷史學者,若請諸專家們回顧民主化以來台灣原住民族運動發展歷程,就會明瞭,要求國家承認其民族集體地位以及族群正名,是該運動的核心理想。推動由「山地同胞」、「原住民」到「原住民族」三個概念之轉變,就是要落實此一理想。歷經了無數的互動,國家也接受了原住民族此一理想,並在法律制度面予以落實。
結果如今在形塑我國未來公民相關社會基本知識課程裡,卻又以指涉個人意涵的「原住民」一詞把該族群給去民族化了,甚至還忘了民國86年「原住民族」入憲一事,這無疑是一種歷史倒退,且對原住民族集體自我認同造成傷害。
建議教育部重新審視課綱以及各版教科書用語,以免出現不符合我國法律正式用語之處,如此反而誤導了學子們對原住民族於國家中地位的認知。也誠心建議中央原民會適時與教育部溝通此現象,或者發表聲明請求教科書編撰者正視此一問題,以免日後使用這些課本的學生,看到了網站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此機關名銜時,還以為是原民會寫錯了!(國立東華大學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