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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東新: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10.28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2/10/28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遠傳電信(股)公司直接持有新世紀資通(股)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公司)100%股權(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5200000(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520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20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為有效利用新世紀資通(股)公司的閒置資金及支應母公司遠傳電信(股)公司參加行動寬頻業務(4G)執照暨頻段競價所需部份資金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遠傳電信(股)公司為本公司之母公司,無需提供擔保品。(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32585008(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56985095.計息方式:「基準利率」加計0.2%風險貼水浮動計息,利息按月支付。(「基準利率」係指新世紀資通(股)公司實際發生借款之月底平均借款利率,倘若新世紀資通(股)公司無借款利率可供提供時,則以台灣銀行3個月期小額定存牌告固定利率作為「基準利率」。)風險貼水的幅度,得視公司資金成本及市場狀況授權董事長調整之。6.還款之:(1)條件:貸與期限一年,於到期日前還款(2)日期:貸與期限一年,於到期日前還款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4653562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50.25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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