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39款1.事實發生日:102/10/282.違規情形:金管會來函針對華南商業銀行西豐原分行於受理有價證券保管業務時,相關業務人員未能切實辦理保管標的之核對與認證,並確認保管標的之真實性及就有價證券保管作業之規定,未妥適訂定分層負責授權額度,不利風險控管一案,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3.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核處應予糾正。4.預計改善措施:華南商業銀行已採行相關改善措施落實執行中。5.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