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京觀察》日保密新法 政府被批獨占所有機密

自由時報/
12 年前
駐日特派員張茂森/特稿

二十五日經日本內閣會議通過的「特殊機密保護法」,在很多憲法學者、刑法學者以及市民的反對下,當天快速送往國會審議,日本政府希望這個法案和配套的「國家安全保障會議」(NSC)創設法案能在十二月六日結束的臨時國會中通過。

安倍首相認為,「特殊機密保護法」對日本國家安全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能在NSC成立後建立防止情報外洩的機制,但卻遭到憲法學者、刑法學者與部分國民的反對,主要理由有三。

第一、只由行政機關首長個人判斷就可以指定機密,無需由第三者加以確認,因此容易讓政府封鎖不利情報,一律將其列為「特殊機密」,而讓民眾永遠無法接觸,政府也可以毫無顧忌的訂定密約,也難怪此一法案被批判為「政府獨占所有機密」。

第二、罰則不但適用於洩密的公務員,也可以適用於想要知道情報內容的一般市民,只要被認為在取得情報上有教唆、煽動或是共謀的行為,最高刑期是五年(公務員則為十年),不論是進行調查活動的研究者,或是市民團體的成員,甚至是新聞採訪記者,都是同罪,國會議員也不例外,在這個法律之下,公務員也可以拒絕議員認為有必要的調查。

第三、法案規定的「特殊機密」年限是五年,但可以一直延長下去,即使超過三十年,只要有內閣的承認,就永遠「機密」下去,國民「知的權利」也就等於圖畫上的麵包,只能看不能享用。

民主黨等日本在野黨指出,「特殊機密保護法」應仿效美國,必須要有在一定期間(五十年)後全面公開的規定,機密的認定也應透明化,並有第三者監督,否則就是侵害國民「知的權利」。

此一被認為「牴觸基本人權」的法案,在自民黨握有國會三分之二以上絕對安定議席的狀況下,順利通過應無疑問,但自民黨如不虛心回應各界疑慮,則今後日本被點名為違反人權國家也只好自承惡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