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游老太太主張,她擁有新北巿永和區一棟4層樓加蓋的房產,當初考量買房過程僅游男(小兒子)沒有出資,但游男有幫忙顧雜貨店及送米,讓游男住在4樓,其他出資的女兒及大兒子則分別住3樓及2樓。
大兒子搬走後,游男自行搬到2樓,卻未付分文,且對她不孝,她也不滿游男的妻子將4樓過戶到自己弟弟名下,控告游男夫婦應支付占用2樓期間,每月租金新台幣2萬2000元。
判決書指出,游老太太曾對小兒子寄出存證信函並在2樓門口張貼公告,表示要裝潢房子,要求游姓夫婦7天內搬走,即刻交出鑰匙,在7天期滿後(民國97年8月8日)雙方終止使用借貸關係。
游老太太在99年6月2日將2樓房產贈與他人,新屋主要求游男搬遷未果,也控告游男應給付租金。
法院審理期間,游男表示,整棟房產是由大哥出資430萬元支付房貸,借名登記在母親名下,大哥在91年間有寫聲明書表示,要把2樓的房產贈與他。
法官審酌子女多出於反哺之情,出資協助家長置產後,由家長處置配當,出資僅代表置產者的部分資金來源,不具特別權利,游男無法提出占用使用2樓房產的正當權源,判游男敗訴。
二審依照當地房價,判游男支付母親租金從97年8月9日至99年6月1日,共計21萬3033元,從99年6月2日起,每月支付9673元租金給現在屋主,直到搬走為止。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