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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爭婚權 大法官意向受矚目

中央商情網/ 2013.10.26 00:00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王靖怡台北26日電)認定彼此、想攜手共度一生的兩人,「同性」是走上紅毯最大障礙;大法官解釋如何看待同性伴侶權利?一直備受關注。

兩度到地方法院公證處請求同性結婚的祈家威,因配偶為男性而遭拒絕,在窮盡司法救濟途徑後,他在民國89年聲請釋憲,但大法官審查後認為,祈家威未具體指出法院裁判哪裡牴觸憲法,聲請不合規定,決議不受理。

100年時,同志伴侶陳敬學與高治瑋,在中山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也遭駁回,他們提起行政訴訟,原希望能釋憲,但陳敬學在今年初也宣布,擔憂釋憲結果不樂觀,反而影響推動同性婚姻合法進程,決定撤回訴訟。

記者致電給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詢問有關同性婚姻合法化議題時,官員表示,現任大法官基於倫理,不能對未來可能發生的案件發表看法。

回顧過去立法院全院委員會審查大法官人事案時,不少立法委員都曾對被提名人提出同性婚姻、廢除死刑及墮胎合法化等高度社會爭議議題。

92年,當時的大法官被提名人翁岳生回答有關同性婚姻問題時說,結婚是每個人的權利,但要顧及國家、社會環境能否接受,並考量這個基本人權對社會觀念與社會秩序有沒有帶來影響?假如只是觀念上的問題,沒對秩序與治安有很大影響,可逐漸結合國際人權觀念。

當時的大法官被提名人城仲模面對同性伴侶親權議題則說,假如將來中華民國憲法還有修正機會,這部分應講清楚、說明白。

同一年審查大法官被提名人時,前立委沈智慧質詢時問,「您贊不贊成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結果無人舉手。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管碧玲97年在審查會議中,以要求舉手表態方式,詢問當時大法官被提名人,憲法應給予保障,讓同性婚姻可合法化,且應准許他們收養子女;當時有一名大法官候選人同意應予保障,其餘則認為憲法還不應到達這樣的程度。

現任大法官陳新民在他第七版修訂的憲法學釋論中提及,雖然世界上不乏許可同性結婚制國家,但鑑於婚姻制度的神聖(制度性保障),及藉婚姻組成家庭,確認父母子女的人倫秩序等涉及高度倫理價值問題,同性結婚自由恐為時尚早。

同性伴侶權利議題持續發酵,在多元包容與維護傳統家庭價值間,大法官解釋能否成為同性伴侶權利最後一哩路,仍值得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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