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砂:本公司與宋健民間「Joint Venture Agreement」將於102年10月28日屆期終止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2 年前
第二條 第10款1.事實發生日:102/10/25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宋健民3.與公司關係:宋健民現為本公司技術顧問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85/10/28-102/10/28。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與宋健民於85年10月28日簽署「Joint Venture Agreement」(其後有陸續修訂、增補,以下合稱「本合作案」),委任宋健民研發製造鑽石工具之相關技術,並支付宋健民薪資及權利金,本合作案產生之專利權以宋健民為登記名義人,但本公司享有實施權及三分之二所有權等權利,合約期間為17年。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雙方須依本合作案合約進行權利、義務之清算,部分權利金之支付期限至102年12月31日止。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合約屆期終止。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近期查知宋健民於合約期間內涉及違反職務之行為,已委請法律顧問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採取相應法律措施及進行必要法律程式,追究宋健民之法律責任,以維護本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權益。已經提起之訴訟包括:(1)向士林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目前由檢察官偵查中(102年他字第1310號);(2)向智慧財產法院聲請保全證據獲准(102年民聲字第11號),並已執行完畢;(3)向智慧財產法院聲請2件假處分,禁止宋健民擅自處分或變更14件本合作案專利及5件非屬本合作案之專利,其中後者已經獲准(102年度民全字第13號)並執行,前者則於智慧財產法院抗告中(102年民專抗字第15號);(4)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合計金額新台幣(下同)1億2652萬9558元損害賠償、確認專利所有權、禁止宋健民擅自處分或變更14件本合作案專利及5件非屬本合作案之專利等之2件訴訟,目前由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審審理中(102年民專訴字第104號、102年民專訴字第112號)。鑑於本公司對宋健民求償金額高於應付權利金及薪資,故本公司停止支付以抵償,宋健民則於台北地院提起給付權利金訴訟2件,金額共3203萬2231元,目前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102年司補字第1412號、102年司補字第13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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