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金融機構在金融服務欠缺地區設置分支機構,以促進地方金融服務及城鄉均衡發展,金管會公告鬆綁金融機構於偏鄉地區設立分行的規定,未來銀行在偏鄉地區申設分行,不受申請條件、申請家數及申請時間等限制,最快下周起生效。
金管會表示,這次完成修訂的「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主要內容,除金融機構申請設置地點有益城鄉均衡發展者,不受金融機構申請增設分支機構的申請條件、申請家數及申請時間的限制。另信用合作社增設分支機構名單可考量申設地區的信用合作社密集度及全體信用合作社的均衡發展。
另外,為加強落實照顧金融服務欠缺地區民眾,金融機構因申請設置地點有益城鄉均衡發展而獲准增設的分支機構,除經主管機關核准遷移至其他有益城鄉均衡發展地區者外,於設立後7年內不得遷移。
至於辦法中所稱「設置地點有益城鄉均衡發展」者,金管會也解釋,增設地點為前1年底每10萬人平均擁有本國銀行及信合社家數低於4處的地區鄉鎮,根據統計,全台符合條件的鄉鎮共172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