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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城禁外食「無法罰」

中時電子報/王己由/台北報導 2013.10.25 00:00
電影院禁帶外食遭處罰,出現逆轉結果。台北美麗華大直影城「M club」的4個影廳全面禁帶外食,遭罰2次共計新台幣14萬元罰款,創下全國首件開罰案例。業者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處罰依據「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38條第1項規定違憲,改判美麗華勝訴,撤銷處罰。 由「美麗華娛樂公司」經營的美麗華大直影城,共有10個營業廳,其中M CLUB的4個映演廳,在現場設有「禁止攜帶外食進入影廳」的公告,遭北市府觀傳局認定違反前行政院新聞局依消費者保護法授權發布命令,去年10月19日處罰6萬元,並限期改善;因美麗華未依限改善,再遭裁罰8萬元。 全國開罰首例 大逆轉 美麗華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就以北市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兩次罰款共14萬元。 職業自由 撤銷裁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電影放映業者是否容許消費者攜帶食物進入電影放映場,涉及業者對所播放影片選擇如何的思想表現方式,都是言論自由、職業自由的內涵,縱使有因公共利益予以限制的必要,也必須以法律限制,不能以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的「法規命令」直接限制,這是增加法律沒有的限制,違反憲法23條保留原則。 合議庭還認為,台北市地區同屬首輪影片的戲院很多,具有充分替代性,各戲院是否禁止攜帶食物,是企業經營方式的選擇,並可藉此充分競爭、發揮市場機能,消費者因此可以有多元消費型態的選擇,公益性更高於「避免消費者須購買電影院內較貴的飲食」,處罰依據的法規命令,難說對增進公共利益有幫助。 充分競爭 市場機能 且美麗華揭示「禁帶外食」,目的在禁止消費者攜帶影城外的食物入場,不是禁止消費者攜帶任何食物入場,其情節和本案處罰的法規命令所欲規範未必相當;法規命令既然被合議庭審查認定違憲,本件個案就不能適用,因此撤銷原處罰和訴願決定。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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