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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知識/管理標示、檢驗技術、罰則… 不可不知!

NOWnews/ 2013.10.25 00:00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黑心油事件持續發酵,衛生福利部被質疑慢半拍、隱匿,24日甚至有官員淚灑立法院,衛福部近日在網站上揭露油品標示以及管理原則,希望能釐清國人對這次事件的認知。

Q:國內油品的標示原則?

A:1.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應完整標示,且食品品名應與本質相符,如宣稱100%橄欖油品,即不得摻雜其他油品混充;內容物並應依各別內容物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標示之,如係使用調合油品,即內容物須由高至低依序展列各種油脂名稱。

2.依據同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原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衛生福利部於99年9月20日訂定「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標示相關規定」標示,並自100年3月1日(以製造日期為準)生效。

其標示規定:

(1)屬調合油者,應於外包裝明顯易見處,標明「調合油」字樣,且其字體長寬各不得小於6公厘。

(2)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僅可以2種以下(含2種)油脂名稱為品名。

(3)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中只宣稱1種油脂名稱者,該項油脂需佔產品內容物含量50%以上。

(4)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中宣稱2種油脂名稱者,該2種油脂須各佔產品內容物含量30%以上,且油脂名稱於品名中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排列之。

(5)花生油為我國特有之調合油,且與其他植物油調合後,仍可保有獨特風味。為符合國人飲食習慣,其命名方式得不依本規定辦理,但仍應於品名中加標「花生風味調合油」字樣。

Q:國內食用油品摻雜其他油品之檢驗技術是否已與國際接軌?

A:1.國際間食用油品之鑑別,係以檢驗脂肪酸組成為主流,並藉由比對資料庫進行研判。惟因脂肪酸百分組成會因植物品種、產地、季節、萃油方式及加工過程而不同,故資料庫比對所得結果仍需輔以工廠稽查及產品配方等進行確認及最終判定。其他油品鑑別之檢驗技術,亦面臨相同問題。

2.檢驗為發掘不法食品之手段之一,倘能獲得更多的源頭稽查資訊、可能摻偽成分並輔以各式檢驗技術,即可有效打擊不法食品。

3.針對此次油品摻雜事件,本署可藉由脂肪酸組成、棉籽酚及銅葉綠素等之分析,再綜合工廠稽查結果,應可有效發掘摻偽油品。

Q:針對此次事件,不法廠商違反相關法令?

A:針對此次事件,不法廠商將依新修正的食品衛生管理法予以處分,並勒令全面停工。依違反態樣不同分析如下:

1.摻雜其他油品混充,或添加食品添加物未予誠實標示,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之條文第28條之標示不實,依第45條罰4-20萬元。

2.銅葉綠素等非法添加,違反第18條之使用範圍,產品沒入銷毀,依第47條罰3-300萬。

3.業者摻雜其他油品混充情節重大者,違反第15條之「攙偽或假冒」: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800萬元以下罰金;2.如未獲起訴,最高得處1500萬元罰鍰,或於所得利益範圍予以重罰。

4.業者不願提供資料,違反第47條拒不提供或資料不實:1.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2.情節重大者,得命其歇業、停業、廢止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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