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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權 外籍人士總收容日數將以120日為限

NOWnews/ 2013.10.24 00:00
記者胡健森/台北報導

內政部今(24)日部務會報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移民署對強制驅逐出國之外國人暫予收容期間不得超過15日,有繼續及延長收容必要時應向法院聲請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總收容日數以120日為限。

日前有2名外籍人士在被遣返前,分別被移民署收容90天及145天,2人在收容期間分別聲請提審,並在遭法院以不符提審法規定駁回後聲請釋憲。

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主要是為遵循司法院釋字第708號解釋,外國人收容應符合「法官保留」原則意旨,因而明定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強制驅逐出國的外國人,得為暫予收容期間不得超過15日。

但暫予收容期間到期前,入出國及移民署如認有繼續收容必要,應向法院聲請續予收容,並可再向法院聲請延長收容,但續予收容期間最長不得逾45日,延長收容期間最長不得逾60日,總計收容日數仍以120日為限。

此外,為確保日後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之執行,本次也增列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不暫予收容、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或經法院裁定異議有理由、不續予收容或不延長收容之外國人,得依職權命其繳納保證金或遵守限制住居等相關規定。

內政部表示,修正草案後續將會儘速報請行政院審查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自其公布後2年內完成修法期限,有效保障受收容人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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