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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野共識 處理醫糾應先送調解

中央社/ 2013.10.24 00:00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4日電)立法院社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醫糾與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朝野達共識條文,檢察官、法院處理醫糾爭議,應先移付調解會調解。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初審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按行政院版本立法意旨,希望促進醫病關係和諧、改善高風險醫療科別執業環境,但法條繁複且有爭議,歷多次會議討論仍未完成初審。

醫學專業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蘇清泉表示,立法目的是為避免醫糾當事人採「以刑逼民」方式,對醫事人員提起刑事訴訟,造成醫事人員極大壓力。

朝野達共識條文明定,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判刑事案件涉及醫糾爭議時,應函請或移付管轄的調解會先調解。不過,經被害人、告訴人或自訴人明示不同意者,不在此限。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長李偉強會後受訪表示,醫糾訴訟常刑事、民事訴訟並行,刑事可能涉刑責,醫師常常很擔心,且官司打很久,對病患未必有利,修法後若法官、檢察官處理刑事訴訟時,發現未經調解,可先送調解。

他說,條文設但書,如果當事人不願調解,也可拒絕,仍保有提出刑事訴訟權利。

審查達共識條文也明定,醫糾案件當事人、家屬得要求提供病歷、檢查報告等資料,資料複製費用由請求人負擔;當事人得請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專業機構申請初步鑑定資料,鑑定費用應由申請當事人支付,待調解成立後,支付金額得視為調解金額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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