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第3項規定,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若旅宿業者販售套裝旅遊行程,即已違反該項規定,應予裁處。若旅宿業者違法販售套裝行程,其定金之收取成數僅限以住宿房價為基準,若發生消費爭議亦應分別以其爭議之標的係為旅遊或住宿,而參據國內旅遊及旅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辦理。
另若旅行業銷售他人發行之票券(如旅宿業),可分為代銷、經銷及委任3種。若該行為屬代銷,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若屬經銷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發行人與旅行業負連帶責任,若屬委任則依民法第528條等規定辦理。
觀光處呼籲縣內旅宿業者注意,不得販售套裝行程,以免違反法令規定。另經歷年旅展稽查及處理消費爭議經驗,若旅宿業者有委託他人代售住宿券,或委託旅行業者辦理套裝行程,若無簽訂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常衍生許多問題,請各業者應加以注意,若有販售或託售住宿券等相關法律問題,亦可向縣府觀光處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