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表示,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列為優先法案。
為積極運用農田水利會現有資源及設備,草案規定,在不妨礙農田水利事業興辦的前提下,賦予農田水利會得從事或投資事業的法源依據。
草案明訂,農田水利會經主管機關核准,得運用其現有資源及設施,從事或投資事業,所取得的收入應挹注農田水利會財源。
為維護農田水利會選舉的公平性,草案增訂會員取得選舉及罷免會長、會務委員權利的資格條件,自然人必須年滿20歲、具會員資格持續6個月以上,並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的土地面積合計達0.01公頃以上。
參照地方制度法的規定,草案增訂農田水利會會長辭職、去職、死亡或因故出缺者,由主管機關派員代理;農田水利會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兩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草案規定,農田水利會會長停職者,由總幹事代理,總幹事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主管機關派員代理。
草案新增,農田水利會會長辭職,應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並經核准,自核准辭職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