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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顧:依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準則第22條第1項第1款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10.23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2/10/232.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Metatech Ltd.(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為資金貸出公司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15673(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0(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為充實Metatech Ltd.之營運資金,且使集團資金充分運用,並有效減少銀行利息費用。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87840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67.225.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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