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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案 最高面臨30年刑期

中央社/ 2013.10.23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林長順台北23日電)大統食用油案,檢方認定負責人高振利涉嫌詐欺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依現行法令可以一罪一罰,最高刑度達30年。

大統長基問題食用油品風波持續延燒,彰化地檢署日前傳訊負責人高振利後,認定他涉及刑法詐欺罪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罪嫌,諭令新台幣100萬元交保。

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彰化檢方認定高振利涉及第15條第1項第7款「攙偽或假冒」、第10款「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依同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儘管食衛法及詐欺罪刑度不高,但民國95年新刑法正式上路後,將過去犯數案併案審理的連續犯規定刪除,改為「一罪一罰」。檢方可依業者混充其他油類的數量、販賣次數等,依一罪一罰方式給予加重刑期,合併執行最高可達有期徒刑30年。

偵辦大統案的彰化地檢署,民國100年間曾偵辦當時震驚社會的塑化劑案,彰檢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及詐欺等罪起訴昱伸公司負責人賴俊傑,具體求刑25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000萬元;賴妻簡玲媛也被求期20年、併科罰金700萬元。

最高法院去年12月間依共同常業詐欺、詐欺取財、詐欺取財未遂、詐欺得利、違反食品衛生管理規定致危害人體健康罪刑,判處賴俊傑15年徒刑,簡玲媛12年徒刑,均併科罰金確定。

另外一起賓漢起雲劑案,賓漢公司負責人陳哲雄同樣被檢方依詐欺罪等,求刑25年,併科罰金1000萬元,陳妻王粉則求刑20年、併科罰金80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陳哲雄夫婦13年與10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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