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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赴立院備詢 引發法治爭議

中央廣播電台/蕭照平 2013.10.22 00:00
由於朝野立委要求承辦監聽國會的檢察官與檢察事務官赴立法院備詢,引發法務部與檢察官協會反對,認為不僅違憲,甚至有干預司法獨立之虞。立法委員固然有監督職責,但此舉連帶的負面效應過大,或許可以藉由比較沒有爭議的「調閱委員會」來輔助理解事件原貌。

◎綠要檢察官赴國會備詢 引發檢協會反對

立法院長王金平與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被控涉入關說司法案後,又意外扯出特偵組監聽國會0972總機事件。法務部為了釐清爭議,成立監聽事件調查小組進行調查,結論定調特偵組是「監聽失誤」。這項報告結論,引發民進黨團質疑,於是屢屢在司法法制委員會要求特偵組組長楊榮宗、檢察官鄭深元、檢察事務官何其非、林芳怡等人赴國會備詢。不過這樣的訴求,檢察官協會表示反對立場,認為立委可能藉審查法案之名,行質詢個案之實。

◎個案可拒答 羅瑩雪指界線難掌握

不過民進黨立委吳宜臻認為,討論主題在於司法行政事項,並非司法個案,如果立委問政過程涉及機密事項,檢察官也可以依法拒絕回答。她強調,立法院行使監督職權並沒有逾越份際。吳宜臻說:『(原音)大法官從來沒說過具有檢察官身分就可以絕對豁免到立法院備詢。如果真的有涉及機密或不適宜說明的時候,他們本身就可以在質詢台上援用機密或其他事項來拒絕詢答,但不能用身分說通通不需要來備詢,因為這裡面涉及是司法行政的調查事項。』

民進黨立委劉櫂豪也說,根據大法官釋字第461號解釋,調查報告所談論的內容跟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無關,檢察官不能因為身分理由,就拒絕國會釐清真相。劉櫂豪說:『(原音)法務部他們引用釋字第461號的解釋,其實這解釋是根據參謀總長所做的解釋,是說你有這身分,然後職權要獨立行使的時候,你可以拒絕到立法院來備詢。反面推論,你即便有這身分,你這事務跟你獨立行使職權沒有關係的時候,那立法院根據職權、基於國家公共利益關係,他請你來,你要來。』

對於立委的要求,法務部長羅瑩雪指出,雖然調查報告內容可能跟檢察官的職權本身無關,但是調查報告的內容、檢察官還有監聽國會事件難以切割,恐怕會模糊立委問政跟問案的界線。羅瑩雪說:『(原音)因為有時候這界線很難拿捏,而且你請他來,顯然跟他具體個案有關係,這顯然就不宜了。就變成是問政還是問案,就分不清楚了。』

◎法界見解籲謹慎 恐立法權施壓檢察體系

對此,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峯正表示,檢察官當然要獨立行使職權,但因為監聽案件的執行面問題舉國關注,因此他認同立法院可以就此案破例邀請檢察官赴國會備詢報告;但他強調只能針對通案討論,不可涉及個案。林峯正說:『(原音)這涉及到個案,我同意立法院的說法,就是涉及個案可以不要回答;那通案部分,要求實際執行的人來說明,我覺得是必要的。因為一般人對技術細節,就算讓法務部長來談,也說不出個所以然,我可以接受在例外狀況讓個別檢察官就監聽執行狀況做報告,但個案我是認為完全不可以。』

不過,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則認為,如果此例一開,日後可能會有立委藉審查預算名義關注特定司法案件,對檢察官的辦案就會造成壓力。廖元豪說:『(原音)以後你每個案子都可以說我是問政策、問預算,每個立委涉案都可以叫你來,他只要因為有個案,我就傳你來修理一頓,然後講編預算,以後檢察官也會有壓力啊。』

◎立法機關該監督部會 更應重視法治精神

調查報告內容是否屬實,民意代表當然有權進一步釐清,但身為立法機關,其程序手段更應恪遵法治精神;要求承辦監聽業務的檢察官接受被監聽人的質詢,不僅干涉檢方的偵查職權,更有違憲疑慮。

在委員會上,要檢察官與立委「對簿公堂」,不一定能釐清真相,但卻是百分百有干預司法獨立的嫌疑,這樣的主張只是徒增司法與立法間的紛擾,更會模糊事件焦點。如果立委要檢驗報告的真實性,除了就法務部長、調查小組召集人、檢察總長的詢答紀錄外,其實也可以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成立調閱委員會申請相關文件,來輔助理解事件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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