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郭朝河吉隆坡22日專電)馬來西亞昨天劃時代提出「2013年刑事法典修正案」二讀,新修訂條文定義輪姦犯罪行為,只要共犯協助或鼓譟強姦行為,將視為輪姦而定罪,並面臨最低10年至30年的徒刑。掌管法律事務的首相署部長蘇克麗表示,依照新條文解釋,多人輪姦或一群人其中一人強姦女性受害者,其他人在一旁協助或鼓譟,都將視為輪姦罪。她透露,先前輪姦案罪犯,在刑事法第376條,僅處以最低5年至最高10年的徒刑。這次修法,從重量刑,希望以連坐懲罰方式達到嚇阻共同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