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這名17歲少女是透過「愛情公寓」網站認識詹姓男子,2人在前年6月12日相約外出,而少女在8月29日才向警方報案,指控詹男對她性侵,檢方偵辦之後將詹男起訴,但一審判處他無罪。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時,法官調閱雙方通聯紀錄,發現2人從前年6月間密切聯絡,1個禮拜內就通話7個多小時,還互傳117通簡訊,而且在少女指控對方對其性侵之日後,雙方仍密切聯絡。
法官也發現,少女指控在前年6月12日被詹男性侵,當天事發之後,2人還一起到大賣場逛街,少女還參加詹男所任職的公司所舉辦的烤肉活動,其間少女並未受到詹男控制,她不但未趁機逃走,也沒有打電話求救,事發之後2個多月才提起告訴。
法官認為,此一性侵案只有少女單方指控,並未有其他證據來加以證實,在「罪疑惟輕」原則下,駁回檢方上訴,仍然判處詹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