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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璋:公告本公司與里昂哈佛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持有人簽訂轉讓協議書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10.21 00:00
第二條 第10款1.事實發生日:102/10/21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黃聖智、林佳萱(里昂哈佛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原股東)及陳俊龍。3.與公司關係:不適用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2/10/21~103/01/21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5.1本公司擬承購里昂哈佛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之100%股權,承購價額暫訂為新台幣 捌佰萬元整(含稅)。 5.2里昂哈佛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需取得以下權利: 5.2.1 DII ( Dental Implant Institute)之商標除美國地區外之全球專屬授 權。 5.2.2 3D彩色電腦植牙GPS導引系統( AR Based 植牙手術導引)軟硬體之所有 權。 5.3擬聘請國際植牙名醫陳俊龍先生擔任里昂哈佛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技術總顧問,並 約定僅能於里昂哈佛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合作加盟之 DII連鎖牙醫體系內,且在符 合當地醫療法規下,執行醫療行為。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 里昂哈佛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原股東,保證並無任何積欠稅捐或漏繳稅捐等情事,否 則願連帶賠償本公司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壹仟陸佰萬元,並應負繳付稅捐之責並連 帶返還本公司給付之款項。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 藉由跨入新事業,日後對未來淨值及每股盈餘應有正面助益。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 8.1跨足新事業,拓展市場以增加股東福祉。 8.2看好亞太市場,擬逐步拓展國內外加盟體系。9.其他應敘明事項: 9.1簽約日翌日起三個月內,委託會計師進行里昂哈佛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財務及業 務之實地查核。待會計師於期限屆滿前送交查核報告於本公司後,各方再依實 際查核結果確認承購價格及細節後作成協議書。 9.2本合約一經簽立後即具效力,四方於簽立本合約翌日起三個月內仍無法就里昂 哈佛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帳務查核之結果及轉讓細節簽立書面協議時,四方同意 本合約即失其效力,各方皆不得主張本合約有效而以之對抗任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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