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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瑕疵 殺人案發回更審

中央社/ 2013.10.21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9日電)患精神疾病的陳男出獄後又殺人,遭判處死刑。最高法院指出,檢察官具體求處死刑,二審卻未使檢、辯雙方就科刑範圍辯論。

陳男於民國92年犯下兩幼童命案,出獄後又在99年間在報紙上刊登誠徵檳榔門市的廣告,並於隔天林女再來面談時,持木棒猛擊林女頭部致死。

法院一、二審均依殺人罪,判陳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今天將全案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指出,檢察官起訴具體求處陳男極刑,一、二審也均判處陳男死刑,但二審卻未使檢、辯雙方就科刑範圍互為辯論,難謂得當。

最高法院指出,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4項規定,審判長應在訊問被訴事實後,才就被告科刑資料作調查,將論罪事實與科刑的調查程序分開,但二審訊問被訴事實後,僅就陳男的前科紀錄一項作調查,不論其他科刑資料,且又將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屬於品格證據等資料,在被訴事實訊問前就進行證據調查,並採為量刑準據之一,訴訟程序難謂合法。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認為陳男殺人的動機,既非情殺,也非仇殺或財殺,就認定陳男是「恣意」殺人,而未查明其殺人動機為何,也有違經驗法則。

此外,最高法院指出,二審漏未適用聯合國相關決議、陳男的精神狀態鑑定尚未明瞭且未審酌陳男的母親願湊錢賠償等相關情狀,因此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10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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