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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軍事訓練機構可發證

中央社/ 2013.10.21 00:00
(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21日電)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軍事教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軍事訓練機構可執行授予軍事學資證明。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國防部為辦理軍事教育,以由軍事學校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授予軍事學資證明方式執行。

初審通過條文也明定,有關軍事學校學院、所、系、科、班、組設立、變更及停辦等事宜,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依相關教育法律訂定;有關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教育班隊設立、變更或停辦等事宜,由國防部訂定。軍事訓練機構是指民國100年前,核授軍事專長、學資的學校或中心。

據國防部書面資料指出,原是軍事學校可執行授予學位或軍事學資證明,配合精粹案組織調整,兵科學校改銜為訓練指揮部(中心),修法增列軍事訓練機構可執行授予軍事學資證明。

書面資料也指出,修法已明確區分軍事教育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可授予教育部學位及核發軍事學資證明,符合依法行政原則,並有利軍事教育工作推展。

此外,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初審通過,基礎教育以培養國軍軍官及士官為目的,由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辦理。招生規定由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擬訂,報國防部核定。

委員會也初審通過,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學員生,違反應履行義務及應遵行事項規定時,應予賠償。賠償事由、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相關事項辦法,改由國防部訂定,以簡化程序。

媒體報導,修法後將國軍內部訓練學校全改為訓練中心,並將原來校長的少將編階,降為上校編階,國軍現有訓練學校9名少將將降為上校。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林郁方國會辦公室下午受訪表示,修法後國防部可開始執行調整,如將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暨步兵學校改為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等,校長是有可能因單位縮編而降階,但是否每個都降?還無法確定,修法只是授權國防部可調整現有學校及單位精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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