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99年8月間,陳男與朱女在福建省三民市登記結婚,雖中、台兩地都有宴客卻未在台登記結婚,同年12月10日朱女就離開台灣,返回中國。陳男指控,因莊女積極介紹,女兒蕙質蘭心、非常孝順,因而交往、成婚,無奈朱女數度藉故不適應台灣生活,跑回中國,斷絕聯絡,莊女不願協助就算,竟回說:「不干我的事!」人在中國的朱女還向當地法院訴請離婚。
陳男認為遭兩母女聯合欺騙感情,提訴向朱討2條黃金手鍊、115張婚紗照費用9萬餘元、3萬元的電腦、9萬餘元的鑽石戒指,22桌酒席的費用26萬餘元,另向莊女討聘金30萬元,再加上精神賠償,總共求償228萬餘元。
莊、朱母女反駁,縱朱、陳未在台登記,也不影響2人結婚事實,婚後,陳男行為異常,不僅控制朱女行動自由,要求朱不得單獨出門,並盤查電話,且動輒言語及肢體暴力相向,導致朱女離台,獲中國法院判准離婚,既然是夫妻離婚,怎可討回聘金等物?
法官認定,陳、朱兩人確實結婚,陳男無權主張違反婚約或婚約無效,更無權討贈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