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歐盟委員會聲明指出,歐盟理事會同意歐盟與其他的東協國家啟動雙邊自貿談判後,投資保護條款也將納入談判中。
歐洲理事會重新授權歐盟委員會在談判中納入投資保護條款的理由,是因為在2009年最近1次修正的里斯本條約(Treaty of Lisbon)中,「外國直接投資」開始被納入歐盟統一的對外貿易政策管轄權範疇。
剛在盧森堡結束的歐盟外長會議作成這項新決定。根據歐盟理事會指示,歐盟委員會將把投資保護條款納入正在與馬來西亞、越南和泰國進行的自貿協定談判中。
至於其他東協國家,雖然歐盟委員會在去年12月已完成與新加坡的自貿談判,但是雙方關於投資保護的談判仍在進行,預計今年底才會結束,因此可能會把這項新條例納入。
歐盟與第3大貿易夥伴東協曾嘗試進行區域對區域的自貿談判,但談判最後破裂,導致歐盟在2009年12月決定與東協各國逐個進行雙邊自貿談判,其中新加坡為首個談判國,以期能將區域間的自貿談判視為長期戰略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