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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健康難舉證 判決不利消費者

自由時報/ 2013.10.19 00:00
〔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塑化劑團體求償案,新北地院法官以消基會無法證明消費者身體健康受損,駁回精神撫慰金請求,引發外界批評;法界人士希望民眾回歸法律層面看待,本案是因塑化劑爆發時法律規範不足,今年食品衛生管理法才剛修改,無法溯及既往,且相關機關未規範侵害程度的標準,導致法官無法作成有利於消費大眾的判決!

食管法今年新修 無法溯及既往

法界人士指出,民事訴訟時,法官僅能依原告、被告雙方提出的證據裁判。本案原告消基會起訴時僅提出部分健康檢查報告、發票等,許多消費者甚至無法出具發票,求償金額又動輒百萬起跳,如郭姓男子購買「ABR36乳酸活菌」產品給兒子,價值四千七百五十元,求償金卻高達八千二百零五萬餘元,假若獲賠等同中樂透般一夜致富。

訴訟程序中,被告業者拿出「官方」國民健康署的衛教手冊,主張塑化劑無害人體,原告消基會未能推翻此手冊見解,所以法官依雙方提出的「證據」裁判,認定消基會因無法證明塑化劑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駁回精神撫慰金請求。

律師林威伯指出,本案舉證非常困難,需證明消費者身體健康受損與塑化劑有因果關係存在,首先要有購買證明,若連發票都沒有,恐難上加難,再來就是證實塑化劑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單一民眾健康狀況與攝入含塑食品有關。

律師方南山指出,若要證明含塑食品對人體產生危害,應由官方邀集專家、學者,制定出「標準」讓法官可依據,如「含塑食品超過多少濃度時,將危害人體健康」,否則連「損害」都無法證明,更遑論「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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